名稱:岳陽市科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6828356298
法人代表:李*良
委托代理人:李*強 聯(lián)系電話:199****3336
住所: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岳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園區(qū)管理委員會辦公大樓8樓844室
經(jīng)查實,2024年6月17日,我局接住建局移交函,位于岳陽縣新開鎮(zhèn)新開村彭家組,由岳陽市科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設的5#車間鋼結構及屋面工程項目,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到主體完工。2025年7月23日,我單位對岳陽市科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強進行調(diào)查詢問,其承認該項目由岳陽市科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開始施工,至今已陸續(xù)建成了3#車間和5#車間,該兩棟車間廠房均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至主體工程完工。07月30日,岳陽市科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我單位提交一份第三方價格評估公司(湖南三權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3#、5#兩棟廠房做出價值評估,評估價值為人民幣肆佰伍拾柒萬零貳佰玖拾壹元整(¥4570291.00元)。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本局于2024年08月05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岳縣城執(zhí)罰告字〔2025〕第018號),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以上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jīng)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參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jīng)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本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肆萬陸仟圓(¥:46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陽縣支行(賬號:80340311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岳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nèi)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岳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
2025年08月27日